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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山大财字【2019】030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山东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的规定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需求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与其有关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其他货物(科研试剂耗材、配件、标本等),但不包括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用于学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仪器设备。

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仪器设备用途认定。

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可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需要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限额,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随《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动调准。现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含)的工程,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或通过山东大学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竞价。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网上竞价的,可委托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归口部门可建议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组织采购。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200万元(含)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需求单位应提供《山东大学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校内会商意见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变更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并上传至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须就进口事宜进行论证。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需求单位应在项目采购执行前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进口设备申请报备表》上传至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并随采购资料存档备查。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无需就进口事宜进行论证。

第八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横向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协议、会议纪要等)已经指定供应商的非学校产权科研仪器设备,需求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采购的过程中,需求单位应规范采购行为,明确权责,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对采购结果负责,做好过程记录材料留存,做到采购工作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按照论证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中的预算,根据山东大学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在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论证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可以申请采用参考单一来源等方式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归口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负责组织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精神,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及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依据“权责对等”原则,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采购需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需求即参数指标的合理性、公正性负责,需及时完善技术需求、回复技术指标疑问;归口部门负责对技术需求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沟通并征集意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提交采购(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归口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为满足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必备条件的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Z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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