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地方文件
本校文件


山东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19】032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9 年 12 月 16 日

山东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采购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纳入山东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管理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管理、维护评审专家库。

(二)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三)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五条 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本校实际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评审专家审核入库

第六条 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募集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招标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及监察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山东大学采购网(cgw.sdu.edu.cn)”完成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接受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委托,依法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供采购评审等服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不得泄露评审邀请信息。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审,并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标结果表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配合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七)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缺席。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不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三)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采购当事人,不接受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四)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招标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中,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优先选择需求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2.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十九条 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等,其人数及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评审专家,可以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自主选择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表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规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或取消评审资格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独立、公正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需求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需求单位代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山东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0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ZW.pdf

上一篇: 关于公布学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通知(山大财字【2021】1号)

下一篇: 山东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19】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