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委员会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校采购管理的决策和监管机构,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统一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分管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安处、基建部、后勤保障部、图书馆、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分管财务的校区领导担任。
委员会下分别设立威海校区、青岛校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对本校区的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指导、审查,确保各项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是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落实,办理以下事项:
(一)初审会议议题,报请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筹备、组织委员会会议;
(三)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四)督办委员会决策事项;
(五)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四条 根据学校授权,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四)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
(五)听取采购工作汇报;
(六)指导、监督学校本级及附属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
(七)以上事项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学校决策机构进行审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分为通报性议题和研究性议题,一般应由议题提请单位提出,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初审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前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议题材料。研究性议题材料应包括背景材料、建议方案、决策事项等;涉及重大采购项目的,还应包括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结果、采购(招标)文件协调或论证情况等。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需委员会决策的急办事项,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亦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与会成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工作组或专题组会议,可以采取包括通讯会议方式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委员会会议须达到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会议议程由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山大财字〔2019〕3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