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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山大财字【2021】02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浏览次数:

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采购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归口部门采购”和“基层单位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学校统一采购,是指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三)归口部门采购,是指学校归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归口部门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四)基层单位采购,是指学校基层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基层单位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归口部门采购限额、基层单位采购限额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各单位应该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预算的全面性,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学校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和各种收费、捐赠资金、科研经费、其它收入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采购管理体制;建立“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归口部门、基层单位”职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三级采购管理运行机制。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安处、基建部、后勤保障部、图书馆、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分管财务的校区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指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采购工作汇报,提请学校决策机构决策事项;

(三)研究决定重大采购项目、特殊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委员会下分别设立威海校区、青岛校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对本校区的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查,确保各项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威海校区、青岛校区涉及重大采购事项或分歧较大的采购事项,须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挂靠财务部,是学校一级采购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汇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重大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指导一般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

(四)负责受理、审批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立项申请,负责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归口部门、基层单位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

(六)负责实施学校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承担投诉质疑处理、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动态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采购工作的各类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九)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九条 归口部门按归口范围,组织和管理采购工作。

(一)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报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组织实施归口部门采购,整理和留存相关资料;

3.负责校内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

4.审核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及风险管控措施,协助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相关工作;

5.建议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核其采购(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

6.指定代表参加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评审,参加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评审会议;

7.组织基层单位、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审核采购合同,组织或监督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

8.负责对基层单位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归口部门归口范围如下:

1.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用计算机成品软件(含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版式软件、中间件、成品教学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专项)等;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各类材料耗材(不含工程材料、医疗耗材)和家具采购、搬迁服务等;

3.公安处:消防、安防工程(专项)及安保服务等;

4.基建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

5.后勤保障部:水、电、气、暖、通讯等的运行、维保项目及改造工程,楼宇、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物业服务,拆迁,后勤大宗物资及服务等;

6.图书馆:图书、期刊等纸质文献及数字文献资源等;

7.校医院:药品(含医疗用品和耗材)和医疗服务等。

上述货物、服务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条 基层单位在采购需求和采购组织方面负有以下职责:

(一)采购需求方面

1.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市场调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预算及计划申报、立项申请、起草采购(招标)文件,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归属的归口部门协助起草。

(二)采购组织方面

1.组织实施基层单位自行采购,整理和留存相关资料;

2.负责指定代表参加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评审;

3.负责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基层单位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归口部门或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学校制定基层单位采购规程,基层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执行学校制定的采购规程;或参照该规程自行制定单位内部采购规程,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计划及申请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按要求将采购计划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通过学校采购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调研情况、预算金额、采购需求、履约验收方案及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拟订的采购(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论证报告、进口设备申请报备表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具体要求包括:

(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需求管理。

(二)基层单位、归口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按其职责分工配合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三)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财务部、审计处、归口部门等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基层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采购项目,归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的审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学校财务预算立项的、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交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上报学校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督促各归口部门配合并按规范执行。

(二)涉及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重大采购项目,在有利于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委员会决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建议是否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进行决策,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督促各归口部门配合执行。

(三)经过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及“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或按委托方要求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无需由委员会进行决策,可直接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节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实施的采购在基层单位启动项目采购、提交采购需求后,对于符合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确定一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重大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执行第十五条;

(二)复核采购(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响应(投标);

(四)组建评审小组;

(五)组织专家评审;

(六)发布结果公告;

(七)处理质疑、投诉;

(八)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九)资料移交归档。

对于符合归口部门采购、基层单位采购的,可以参照上述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组织两种。

自行组织是指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委托组织是指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将采购任务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基层单位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及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对所有合格的响应(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按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评审后,推荐成交(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采购(招标)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

第三节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采购方式和学校统一采购方式。学校依据不同的限额范围和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归口部门采购、基层单位采购可以参照学校统一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采购方式一般包括:参考公开招标、参考邀请招标、参考竞争性磋商、参考单一来源、参考询价、工程快速采购、比选以及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执行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文件。

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学校统一采购方式,参与报名的有效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的,按照既定采购方式进入正常评审程序,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采用公开报名且经延期报名,有效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在有利于项目采购的条件下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二)开标过程参与投标或初步评审不足三家,经评审小组同意可以直接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参考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其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预成交(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参考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参考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参考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其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预成交(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参考竞争性磋商是指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评审小组在供应商最终报价后依据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其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预成交(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参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参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向原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采用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购置同一标的物,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20%的,添购发生在同一预算年度内的,添购资金总额与原合同采购金额之和应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符合本款第(一)至(三)情况的,应当组织专家对采用参考单一来源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对参考单一来源采购理由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参考询价采购方式是指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快速采购是指规定金额内的修缮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实现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评分排序、专家评审、结果公告等功能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比选采购是指比选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比选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比选小组按照综合评审法得票最多的原则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条  集中定点采购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和所需产品及服务的最高限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基层单位直接或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的采购方式。严禁以集中定点采购名义化整为零规避正常招标采购。

第四节 归口部门采购

第三十一条    归口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实施细则应包括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工作流程、评审小组构成、档案管理、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归口部门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各归口部门对其采购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归口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做好采购过程记录、档案保存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采购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政意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五节 基层单位采购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可以根据学校制定或单位自行制定的基层单位采购规程,组织采购其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项目。自行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负责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完善档案管理等。各基层单位对其采购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与归口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学习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掌握采购过程中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规则,并在开展采购活动中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为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落实科研放管服要求,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采购标的产权归属委托方的,由承担科研项目的基层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行采购;采购标的产权归属学校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单位和成交(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归口部门审核,所定合同不得对采购(招标)文件和成交(中标)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归口部门和成交(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山东大学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采购标的物交付后,基层单位、归口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采购限额及范围、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验收,且应在验收完毕后及时签署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由基层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办理。

第四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采购信息是指与学校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与结果公示信息、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处罚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并签订合同的项目,均应公开采购信息。其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基层单位、归口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将其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的信息,按照学校指定平台的流程与规范公开。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流程与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指定公示平台要求执行。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采购风险。纪委监察处、财务部、审计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购活动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纪委监察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工作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二)财务部应当采购内部制度、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对采购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察和监督。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各级采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岗位职责,建立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实行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的事业法人单位、直属附属医院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等健全采购管理运行机制,接受学校对其采购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院、口腔医院的采购实施细则报委员会审批后实施,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政府采购分析报告报学校备案;直属附属医院接受学校的采购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政府采购分析报告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应当适用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归口部门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上述采购组织形式的;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应报国家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军工以及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有主管部门制定采购管理办法或有行业通行采购惯例的采购项目,由基层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采购(招标)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保存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的相关档案;归口部门负责保存归口采购的相关档案;基层单位负责保存自行采购的相关档案。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十七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拟定,报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山大财字〔2019〕2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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